2006年6月3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律师执业
吴清旺

  中国律师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不仅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也要为上层建筑其他部门服务,为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作为主要属性是“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不仅是中国知识分子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更是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实践者,应站在法治和道德的最前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投身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依据法律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此体现其社会主义性质;并坚决与违反和践踏社会主义法治的行为作斗争,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去推动更高社会主义道德标准和更多公序良法的形成与实现。
  具体而言,要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律师执业的关系,就要处理好几对关系。
  第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律师形象之间的关系。
  从律师的起源上讲,律师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把自卫之剑、正义之剑。然而,律师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把剑的方向就会偏离服务于人民的轨道,失去了社会主义的属性,律师也会变成人们眼里的“讼棍”。众所周知,目前西方律师的口碑不佳,律师在当事人眼里只是“商人”、“生意人”,惟钱而不惟法,律师的形象一度跌至谷底。
  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律师的社会主义属性,即律师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办事。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也是律师自身形象提升的进程。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更好地提升律师的形象;律师提升了形象,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设。两者相辅相成,如同血肉之躯不可分割。
  律师应把实现公平和正义作为最高的追求,不徇私情,不畏权势,终生为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而奋斗;把“诚实守信”作为执业的基本准则,忠于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勤勉尽责,努力塑造自身形象。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实现法治中国。
  第二是律师的个案维权与服务大局之间的关系。
  实践中,律师在排解社会纠纷、消弭社会冲突中起到了平抑与缓释作用。在诉讼、仲裁程序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日益强化的趋势下,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推动了纠纷解决程序的顺畅运行,正确适用法律,理性、恰当地解决了社会纠纷。此外,律师的个案维权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舆论影响力巨大的湖北佘祥林案案,律师的个案维权成功地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救济,律师的成功维权引发了我们对侦查权边界、死刑复核程序、证据规则、“沉默权”、“疑罪从无”等司法制度的成功探索和司法理念的深刻反思,从而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
  律师的个案维权的确会对立法、司法有重大影响而又为社会广泛关注,有些甚至已成为社会上颇有知名度的 “影响性诉讼”,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为当事人追求到了“迟来的正义”,但如果偏离了“个案促进法治”的这条主线,或以极端的方式维权,不论基于什么样的名义,都只会离法治的道路越来越远。
  因此,服务大局,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也是广大律师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律师应该始终不渝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以忠实法律为己任,依法维权,自觉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维护司法公正,不迷恋金钱,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不挑词架讼,不背后唆使,怂恿群众与政府对立,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能只顾个人的经济利益,不顾社会效益。
  (作者系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